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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中国式管理境界


  以制度创新为研究对象的管理门类。狭义制度经济学、管理学以制度产生、演进、设计及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和经济社会又是如何反过来影响制度产生、演进、设计的为研究对象,但由于其未能将“制度是对经济社会自然规律的表达”的因素考虑进去,使制度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在社会主义时期实行计划经济,金融衍生品的产生、次债危机的爆发等无疑是“狭义制度经济学”或所谓“机制设计理论”的杰作。制度创新理论不同,它是由广义制度经济学、管理学衍生,以制度能否表达规律、能否表达客观实际为标的。

  何谓制度创新?制度为何一定要创新?如何才能实现制度的创新?

  这些显然是一个一直在困扰着制度经济学家、制度管理学家们的大问题。由于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也没能搞清楚制度与经济社会自然规律的关系,即没能搞清楚“制度是对经济社会自然规律的表达”和“制度是对客观实际的表达”的问题,而是把制度仅仅当做是约束人类行为的一种工具了,结果让人们走了不少的弯路。比如计划经济制度的设计,由于不能准确地表达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结果非但没能把经济搞上去,而且还成为了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制约力量。而诞生于上个世纪的“机制设计理论”,无疑也具有上述性质。

  在上个世纪,中国党和政府终于认识到社会主义不仅存在“发展生产力”的问题,也存在一个“解放生产力”的问题。这显然是需要勇气的,因为它等于承认了不能把经济发展起来是由于我们的制度也有成为制约因素的可能,所以才需要,也才能谈“解放生产力”。也就是说,如果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是“先进的”而不是“落后的”,那也就自然谈不到“解决生产力”的问题。请注意,我这里讲的是“经济制度”而非“政治制度”。

  “制度制定”或“机制设计”应该有一个依据,否则谈不到新与不新的问题。

  “制度制度”或“机制设计”的依据是什么?我认为有两个主要“依据”,一是经济社会自然发展与可持续发展规律,一是客观实际,表现为能否与客观实际相联系、相结合,而绝不是所谓“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更不是所谓“资本增值的需要”。因为资本要想实现增值,国民经济要想得到发展是由规律、实际情况决定。

  前社会主义国家搞的“计划经济”和美国在前几年搞的“金融衍生品”,无疑都是在“根据需要”而不是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住房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因而,失败也就只剩下了一个时间的问题了。

  为什么一定要把“客观实际”也作为“根据”?不因为别的,就因为规律均是具体的和有所指的,就因为规律都在“实际”中运行,脱离了实际都等于是违反了规律。而能够及时地将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不仅具有遵循规律之意义,也具有符合实际,能够与客观实际相联系、相结合之意义。

  于是,有问题需要回答,那就是制度能够“表达规律”或能够“表达实际”是否算得上“创新”,难道“规律”或“实际”就是“新”?是的,这就像我们每天见到的太阳都是“新的”而不是“旧的”,而太阳的运动无疑是具有规律性,无疑也是符合实际的。反之,如果太阳发生了逆转,给跑到了别的星系去了,那就什么也谈不到了——成为了一个非我。

  如此说明,能否符合经济社会自然规律和客观实际,是“新”与“旧”的分水岭也。

  大家或许知道,前东欧的波兰、匈牙利等都曾经试图搞过市场经济(被前苏联用武力的方式给镇压),而在解放初期,刘少奇、陈云、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思想家也曾经提出过“四大开放”的主张,其中就包含“开放市场”的内容,但均由于政治的、历史的原因,均未能最终实行起来。30年后,中国把市场经济实行起来,而谁又能说它不新?新在哪里?新就新在——既符合中国实际,又遵循了经济制度与社会制度的“对称规律”。

  假如在60年前波兰、匈牙利、中国就能够把市场经济实行起来,世界格局又将怎样?

  如此当然也就说明,社会主义国家确实存在着一个“解放生产力”的问题,而“制度创新”又无疑是“解放生产力”的一个必然步骤。如此当然也就说明了另一个问题,制度制定、设计、颁布必须能够表达经济社会发展状态、趋势、规律,表现为能够与客观实际情况联系、相结合,而不能根据某种理论或主义,更不能做为了资本增值而增值,为了经济发展而发展的蠢事儿。在这方面,前社会主义国家否定市场经济和次债危机爆发无疑都是十分惨痛的教训。

  如此说明,所谓“制度创新”,其实不是别的,正是能够让“制度表达规律”,就是能够让“制度与企业、经济体的实际相联系、相结合”或能够让“制度表达实际”的过程。

  于是,又有问题需要回答,那就是作为人而不是神的管理者的我们,又怎么会知道,又怎么能做到让制度“能够表达规律”或“能够表达实际”呢?关于这个问题,请看——《对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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